首页 律师普法 交通事故致残后,伤者又因其他原因意外死亡的, 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致残后,伤者又因其他原因意外死亡的, 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已被浏览462次     更新日期:2023-12-05     来源:宏法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2-12-29 08:33:33

老王58岁时,在接孙子放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老王诉至法院请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经鉴定老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一审判决作出前,老王因胃癌病逝。

一审判决认为,老王在司法鉴定意见做出后,因其他非交通事故的原因死亡,自事故发生后,老王的实际生存年限仅为18个月,故按照老王的实际生存年限仅支持了老王一年半的伤残赔偿金。老王的继承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丧失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应获得的相应赔偿,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进行赔偿,以具体地域年度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并非对个案受害人具体收入损失的赔偿,故一审判决按照老王实际生存年限计算残疾赔偿金欠妥,结合本案老王定残之日的年龄,改判赔偿义务人按照20年的年限向老王的继承人支付老王的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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